2020-05-06 14:19:06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未知
★宁夏公务员备考资料领取★
添加企业微信资料领取资料哦
在法律中,民事是比较常见的法律,而民事证据中的证人证言类证据也很重要,对于此类特殊的证据法律中是怎么定义的呢?又起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大家都知道吗?如果不知道,那就和小编一块来看看下面这篇宁夏华图老师整理的证人证言的相关考点,可供大家学习理解,在此小编也祝大家早日成”公“!
一、证人证言
(一)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二)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在诉讼中,向法院进行陈述的证人的信息来源主要是亲身经历或者是听别人陈述,无论是亲历或者听说,均具有不可替代性,即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另外,证人与其他身份冲突时,优先作为证人。
【举例】法官目睹了甲打伤乙的过程,此时法官只能作为证人。
(三)证人资格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注意】对证人资格的限制条件仅在于能否正确表达意志。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四)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
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确有困难)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五)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六)证人签署书及其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书的规定。
证人拒绝签署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考题】
杨青(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2017年·卷三·第79题)(ABC)
A.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
B.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
C.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
D.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关于法的学习,大家要以理解为主,考试时容易考情景类题目,所以光知道用处不大,活学活用才是硬道理。更多考试信息及备考资料请关注宁夏华图公众号(ningxiaht)。
(编辑:liuguirong)10万+
阅读量150w+
粉丝1000+
点赞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