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6 20:33:36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宁夏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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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分数控制线和面试开考比例
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笔试情况划定笔试分数控制线。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按照面试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3:1的比例从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笔试分数控制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定向招聘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三项目”人员和退役士官士兵的岗位达不到3:1比例的,可按达到笔试分数控制线以上的实际人数进入面试。性较强、生源较少的岗位以及县以下基层岗位可适当降低比例。降低面试开考比例事项,市、县(区)事业单位由市、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等当地门户网站上公告,区直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后在主管部门公共网站上公告。
资格复审
(一)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应聘者不符合应聘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
(二)面试前复审。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统一收取拟进入面试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件和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的取得面试资格。
(三)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员名单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在其公共网站或当地门户网站上公示(网址见附件5),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四)资格复审后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应填写《2021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应聘者资格复审表》一式两份,应聘者与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各留存一份。
面试
(一)区直事业单位招聘面试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集中组织实施市本级及所辖县(区)事业单位招聘面试。面试方案须提前两周报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报考事业单位中小学教师岗位且兼报特岗教师的应聘者,取得事业单位中小学教师拟聘资格后,不得再参加特岗教师招聘面试。
(二)面试方式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根据实际和岗位需要,可采取结构化、半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测评应聘者与岗位相适应的公共综合素质、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内容。
(三)面试组织实施部门应提前一周,其公共网站发布面试公告,明确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面试形式等内容,对采取能力测试、说课试讲、技能测试、才艺展示、实际操作等形式面试的须在公告中予以明确,并采取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通知应聘者。
(四)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取消应聘资格。
(五)面试成绩于面试结束后当天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在其公共网站或当地门户网站上公布。
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3)×50%+面试成绩×50%。
根据考试总成绩,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按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从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同一岗位出现应聘者考试总成绩相同时,按照笔试成绩从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由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也相同,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方式组织加试。
体检
(一)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负责组织实施,邀请并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监督。
(二)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事业编警务人员岗位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三)应聘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体检项目。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人选。未按要求完成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四)招聘单位或应聘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同意,可以申请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体检费由应聘者承担,应聘者申请复检的承担相关费用。
考察
(一)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会同招聘单位负责。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应聘者的应聘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中发现应聘者存在本公告中所列不得应聘相关情形的; 不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政治品德、道德素质方面有不良记录的;其他不宜进入事业单位工作情形的,经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取消应聘资格。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招聘程序。必要时,经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公示及聘用
(一)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公共网站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等当地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区直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办理招聘手续,各县(区)报所在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办理招聘手续。
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个工作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招聘岗位条件中有服务期限的,招聘单位应在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
关于岗位递补
(一)递补情形
1.在资格复审阶段,经复审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自愿放弃的取消应聘资格,出现的空缺名额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成绩达到分数控制线以上的应聘者中由到低分依次递补。
2.在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阶段因应聘者自愿放弃出现的空缺岗位,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面试成绩均达到分数线以上应聘者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规定依次递补。
(二)不递补情形
1.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员名单公示公告发布后至面试结束,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2.应聘者体检不合格或考察不合格,取消应聘资格,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3.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阶段因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或不符合聘用条件,核实后取消应聘资格,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4.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聘用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编辑:wangxuan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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